盐城龙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龙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红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25民初2772号之一
原告盐城龙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盐城龙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龙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龙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4744元,由原告盐城龙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锦浩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