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772号
申请人:盐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五洲国际商贸城**楼311-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95万元。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保全限额为95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保全的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