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丰县宏润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4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开发区成***三段388号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1045073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咸丰县宏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咸丰县**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8DGX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武陵大道南段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598533826。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咸丰县宏润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4民初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2年8月26日签订的《加气砖采购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如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均可向甲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成***三段388号16号楼,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咸丰县宏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书》第四条第一款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虽然原告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签订《***号项目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项目加气砖采购合同》有管辖的约定,但是《协议书》的约定应该视为对采购合同关于约定管辖权的变更。因本案项目所在地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