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80民初4464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市。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88号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10450739B。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航天北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87580437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德阳市广汉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雒城镇河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669576861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市广汉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于2023年7月14日以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缴纳),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