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602民初4539号 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工业园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9983102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三段388号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1045073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防城港市阳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