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

卢进其与冀益军、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泰靖民初字第262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塈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1年起我常为被告***开车。2013年年初,被告***称其公司承揽了滨江新城和孤山镇万顷良田拆迁工程,需交纳押金,提出向我借款10万元,只使用三个月。2013年1月8日下午,被告***到我家中找到我,向我写了借条。第二天中午在东坡酒楼,我将10万元交给了***。后来,我向***催要借款,***将盖有恒通公司公章的担保书交给我,并将恒通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交给我。借款到期后,我本人及我委托的沈某经常向***催要,亦要求恒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总称在外要钱,一直未归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被告恒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提供了被告***、恒通公司出具,落款时间为2013年1月8日的借条原件、担保书原件各1份,被告恒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原告另申请证人沈某到庭作证,沈某陈述:我于2012年4月到恒通公司工作,被任命为副总经理(提供了恒通公司印制的名片及安全员资格证)。2013年3月,我才知道原告借了10万元给被告***,并由恒通公司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委托我向***催要借款,并要求恒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于是我每个月都当***的面或打电话给***,转达原告向其催要借款及要求恒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总是说,借原告的钱是认的,只要电厂的工程款到位后,就及时归还,个人如不能还,恒通公司也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恒通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被告恒通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人民币现金10万元,于2013年4月8日归还。后被告恒通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书,承诺***于2013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该公司全权担保,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开户行、帐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恒通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提供的书面证据及被告恒通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恒通公司担保以及在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成立。因被告恒通公司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被告恒通公司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靖江市恒通拆房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1101040058888)。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