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军珲拆除有限公司

单元富与淮安市军珲拆除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2民初8936号
原告:单元富,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如皋市,现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舒静,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军珲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107号-5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秀山,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元富与被告淮安市军珲拆除有限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单元富于2017年9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单元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单元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由原告单元富负担。
审判员*专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