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1292号
原告:沂源辰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人民路翡翠山居小区沿街房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94L25763。
法定代表人:董仕民,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传,沂源天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沂源仁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鲁山路东首(教苑名居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PQQ8B9B。
法定代表人:杜建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内蒙古驰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东方银座3号楼19-B0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Q698T6F。
法定代表人:郑作武,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展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X1NH2H。
法定代表人:汤森灼,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5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7665012712。
法定代表人:胡华东,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融创新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弋江南路152号芜湖新兴铸管技术中心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LE43XQ。
法定代表人:张一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沂源辰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仁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驰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展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融创新元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沂源辰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沂源辰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焦云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明红
书 记 员 葛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