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667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华鑫泰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B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YMAN82。
法定代表人:何泽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燕娟,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华东。
被告:上海岩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伟秋。
原告与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鑫泰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2154.93元、保全费1523.28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朱淑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权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