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8296号
原告:**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MUUPH2K,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上海大世界14(G北)幢**。
法定代表人:刘启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德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7665012712,住,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嘉源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胡华东。
被告:**,男,1978年2月23日生,住**市宿城区。
原告**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臧玉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翁荣荣
书 记 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