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4927号
原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淮商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红星凯盛酒店式公寓2#-8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耀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