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0560号
申请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0534K。
法定代表人:许玉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0310K。
法定代表人:宋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16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MKHX07。
负责人:任放。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亿公司)与被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亿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节能公司、节能公司分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5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绿色供应链管理服务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