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2执391-2号
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孟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2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94189元,支付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用损失209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于2020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分别于2020年5月、6月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 三、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豫0322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洛阳国润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发出中止民事诉讼、执行程序通知书,上述执行经过及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征求了其相关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向本院或者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破产案件审理终结,被执行人不被宣告破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武伟 审判员  王景博 审判员  杨向峰
书记员  王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