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921号之一
申请人:***,女,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蒋小卫,江苏圣典(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鹅洲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0534K。
法定代表人:许玉娟。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日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87万元。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作出的担保函。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苏0282财保9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18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被申请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担保函,要求以其公司现金80万元,苏B2××**奥迪A7汽车一辆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娟所有的坐落在宜兴市××镇××村××号××室房××作为担保,并提出解除对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申请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0万元至宜兴市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万元的查封、冻结。
三、查封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苏B2××**奥迪A7汽车一辆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娟所有的坐落在宜兴市××镇××村××号××室房××。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云 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蒋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