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3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基尔思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中路乡板栗园社。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州东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基尔思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苏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前支付450000.00元(肆拾伍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云南基尔思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同时支付申请执行费10900元(******)到本院执行帐户。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400000.00元(肆拾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云南基尔思有色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34执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