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5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东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岳在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6民初3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海南
审判员龚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