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与肥城矿业集团杨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32民初4504号

原告:江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东吴路**。

法定代表人:岳在矿,执行董事。

被告:肥城矿业集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镇王连坡村。

法定代表人:刘仲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肥城矿业集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肥城矿业集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肥城矿业集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景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竞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