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4民初747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北京宏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8号楼1单元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QHRAX9。
法定代表人:张金利。
第三人:河北鼎聚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大街777号中诚鸿悦国际2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MA0E4UXJ9Y。
法定代表人:王**鹏。
第三人:江苏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东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68198114X。
法定代表人:岳在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宏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经审查,被告北京宏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北京宏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娜
人民陪审员 张长洪
人民陪审员 倪永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冰颖
书 记 员 王俪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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