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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南京联河讯广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世纪达建设有限公司、刘成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6民初10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东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岳在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江苏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联河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永宁街1号
法定代表人:项远宽。
诉讼代表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世纪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凡路18号2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成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平,系与法定代表人夫妻关系。
被告:刘成喜,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平,系与刘成喜夫妻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文,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南京联河讯广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联河讯公司)、江苏世纪达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世纪达公司)、刘成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刘俊华与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林、被告联河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扬、被告世纪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平、被告刘成喜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平、张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1833114.37元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1833114.37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0年1月3日之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判令联河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3.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公司、联河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期间,**公司承接了联河讯公司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南京联河讯公司智能手机、平板等产品生产项目1#厂房A区土建、安装工程。2016年8月21日,**公司与***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该工程项目中的消防工程内容分包给***全垫资施工,按照协议第2.1条的约定工程造价执行**公司与联河讯公司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的通风、安装项目决算的总价下浮24%(以上为开票价,总造价以最终审计为准)。由于联河讯公司自身的原因,其位于智能手机、平板等产品生产项目未建设完毕,于2018年1月停建至今尚未复工。***承包施工的消防工程内容于2017年12月22日全部结束,且由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进行造价审计为2433178.85元。截至目前,**公司未向***支付分文工程款。***认为,双方协议书将案涉消防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协议书当然无效。***作为实际施工人全垫资负责施工案涉消防工程内容客观事实存在且无质量问题。**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将涉案工程的消防工程内容分包给***,应当向***承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责任;而联河讯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方,明知**公司将消防工程内容分包给无资质的***垫资施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为此,特依法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公司辩称,1.***和**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案涉工程实际刘成喜挂靠做的,刘成喜以世纪达公司名义对外转包,***要求**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没有事实法律依据。2.案涉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联河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和刘成喜进行结算,其中针对***涉及的工程款已经支付3137619.91元。案涉工程已经全额支付给***。3.**公司也与刘成喜进行结算,刘成喜也认可案涉A区工程款涉及***部分已经履行完毕。4.案涉工程建设顺序为A、B、C、D,无论联河讯公司付款还是刘成喜付款,约定全垫资,照案涉工程进度,应该是先支付A区,然后是B、C、D区,***已经确认刘成喜已支付300多万工程款,所以***要求**公司承担拖欠工程款没有事实法律依据。***诉讼请求的工程款金额,跟我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庭前了解,所谓的工程款与世纪达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下浮24%,目前看到的金额没有下浮的主张。
被告联河讯公司辩称,1.A区整体工程没有竣工交付,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没有出具,处于对全体债权人考虑,应该以造价结果为依据。2.联河讯公司、**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分包、转包,如果需要分包需要提前二十天各方认可,本案并未经联河讯公司等人同意。3.即便有责任,也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联河讯公司和**公司合同中的付款节点,A区封顶,支付合同价款50%,工程验收合同再付款,目前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所以支付50%是1180.38万元,根据获取的证据,A区已经支付了3000万左右的工程款,已经超付了,所以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刘成喜辩称,1.***诉刘成喜主体不对。***所述工程是和世纪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有明确约定,该工程是**公司从联河讯公司获取的。**公司分包给刘成喜,刘成喜转给世纪达公司,后世纪达公司和***签订协议。***没有和**公司签订协议。世纪达公司是当然的被告,不应该牵涉到刘成喜。2.***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前面的对账可以看出,案涉工程至今没有做工程量的审计,没有确定的报告,根据刚才联河讯公司代理人所言,前期据了解,**公司、联河讯公司申请仲裁过程中委托了审计部门,现场好多工程没有完成,还有很多变更,不能就***从审计部门手抄的数字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即使***诉刘成喜适格,***的诉讼请求数字是确定的,款项也已经付清了。根据前期各方对账的结果,***从联河讯公司以混凝土抵债300多万元,因为发放工资也在联河讯公司处拿了30万元,该费用经刘成喜和联河讯公司协商,该费用算作刘成喜在联河讯公司处的工程款,所以***在刘成喜处拿的30万元应该冲抵工程款。根据***和世纪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能看出,***承建的消防范围包括A、B、C、D四个区,根据现实情况,从A开始做,付款也应该是从A区开始支付,工程款243万元,刘成喜支付的工程款343万元,已经多付了100多万元,所以***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的诉讼请求,对于刘成喜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被告世纪达公司辩称,同刘成喜意见,产值不能按照原告手抄的就作数。
本院经审理查明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21日,甲方**公司联河讯项目部、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一、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1.1工程名称:南京联河讯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智能手机、平板等产品生产项目1#厂房A区土建、安装工程。1.2结构类型:框架结构。1.3承包方式:消防工程包工)包料、包资料、包备案、包验收。1.4承包范围:施工图及项目清单内的所有的消防工程(包括图纸变更内容),含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分摊等,以及工程承包范围内业的资料、预决算。二、承包范围内的劳动报酬计价方法(固定单价、独立经营、自负盈亏)。2.1工程结算方式: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的通风、安装项目决算的总价下浮24%(以上为开票价,总造价以最终审计为准)。如合同签订一周内保证金仍不能缴纳,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本合同。保证金在主体全部封顶后一个月内返还给乙方(不计息)。2.2付款方式:本工程为全垫资工程,甲方不付款。根据工程节点甲方以嘉磊混凝土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冲抵乙方工程款,付款比例为:①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己完工程量产值的50%;②在2018年春节前支付至合同价的80%。③剩余工程款在2019年春节前付清。备注:具体混凝土单价及授权委托等相关事宜见本合同补充协议书。2.3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竣工结算工作,过程审计额不得大于5%,一旦大于5%,所有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三、人员及工期保证。3.1工期要求:乙方按甲方的进度计划及时调整人员,满足甲方施工进度的要求;如不能履行甲方工期要求,结算时按所作产值的50%结算。并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3.2乙方保证本工程所需的劳动力,并根据工程节奏及时调整劳动力,具有一定的抢工能力。同时必须安排具有整体协调能力的专业负责人,并设一名专职安全员。3.3由于乙方施工人数不足或施工技术不硬,不能满足施工进度和工期要求的:a、甲方有权调换其它队伍,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应的工期损失(此项从工程款及工期保证金中扣除)。b、甲方有权缩小工作面或增加劳动力去突击,突击部分的人工费以甲方结算签证单为准,因此发生的用工直接从乙方工程结算中扣除,出现以上原因的,结算价格按协议的价格的50%结算。协议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落款处**公司联河讯项目部盖章,该合同系刘成喜员工曾庆喜签订。
另认定:2015年11月20日,发包人联河讯公司、承包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智能手机、平板等产品生产项目1#厂房A区工程(土建、水电安装及消防),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11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5月30日,签约合同价为23607600元,合同价格形式按实结算合同。结算方式,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签证变更单按实际发生计算,计价采用201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人工费按施工期间政策性文件规定记取,主要材料、次要材料(含地材)价格按照工程施工期间的《南京工程造价管理》南京市、六合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加权平均计取,六合区没有的按南京市六合区建设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计取,无指导价的由发包人核价后计入。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建筑按3%、安装按1.4%计取,赶工措施费按2%计取,其余均不计取,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按2014年相应定额计取。基坑支护按认可的施工方案结算。甲方分包的工程,按分包工程费的2%计取配合费,甲供材料按材料费的1%计取保管费。合同价款为工程结算总价优惠下浮9%(甲供材、认质认价材料、甲方分包项目、配合费、保管费、点工不参与下浮)。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厂房A区主体结构封顶付合同价的50%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质量等级付至合同价款的65%(扣除暂列金额后),结算审核完毕付至审定价的85%,结算审核完毕后一年内,付至审定价的95%,余款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合同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12月5日,甲方**公司、乙方刘成喜、担保方世纪达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甲方总承包的联河讯公司1#生产车间土建、安装工程,甲方同意该工程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资料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包文明施工。工期要求150天。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按照**公司与联河讯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合同价款为23607629元,此价款为暂定价,最终以甲方结算价款为准。乙方向甲方上缴管理费实行项目包干制费率1%计取,总计约为236076元,最终以结算价款为准。乙方支付甲方人员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凭票),项目经理出场费为1000元/次,其他人员出场费500元/次。付款方式:工程款支付时间按施工合同中的规定执行,所有工程款必须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根据建设单位支付的每期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凭乙方提供的工程成本发票和详细的付款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合同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2017年4月6日,甲方世纪达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联河讯公司智能手机、平板等产品生产项目1#厂房A、B、C、D区土建、安装工程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消防工程包工、包料、包资料、包备案、包验收。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及项目清单内的所有消防工程,含现场临时用水、用电分摊等,以及工程承包范围内业的资料、预决算。工程结算方式为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的通风、安装项目决算的总价下浮24%(以上为开票价,总造价以最终审计为准)。乙方向甲方缴纳30万元安全、质量工期保证金。付款方式:本工程为全垫资工程,甲方不付款,根据工程节点甲方以嘉磊混凝土公司生产的混凝土冲抵乙方工程款,付款比例为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已完工程量产值得50%,在2018年春节前支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工程款在2019年春节前付清。备注:具体混凝土单价及授权委托等相关事宜见本合同补充协议书。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竣工结算工作,过程审计额不得大于5%,所有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另认定:2017年4月13日,***出具《承诺书》,内容为由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六合区某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该项目混凝土由我联系销售到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结算价格按C30为280元/立方米,用量大约一千立方米左右,超出部分包括今后其他项目销售均按C30为290/立方米,超出20公里加价10元/立方米。本人销售的砼数由本人负责结算,无论能否结算成功均与江苏世纪达建设有限公司无关。刘成喜同意以上销售方案。2017年6月13日,使用方甲方***、供货方乙方世纪达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就***指定的小唐营变电站工程、浦六路道路排水工程、龙海广场工程所需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甲方需砼低于8立方米每车时,按不足量支付给乙方20元每立方米运输成本,甲方浇铸时间超1.5小时每车时,乙方另收10元每立方米的泵送成本,甲方一次浇筑低于50立方米时乙方不提供泵送。甲方在每次砼浇筑接近结束前,应明确通知乙方补砼量,乙方不予二次补方,否则甲方承担乙方200元每车的运输成本。混凝土单价按照同期南京市六合区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下浮6%结算(距离在15公里范围之内)。超过15公里的每公里加价10元每立方米,泵送机械费另加20元每立方米。价格为砼入模价,甲方对砼有特殊技术性能要求的价格另议,若有砂浆,以同标号砼单位结算。若有早强15元每立方米,抗冻增加15元/立方米,微膨胀增加20元每立方米,细石增加15元每立方米,抗渗P6加10元每立方米,P8加15元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容重2.30—2.35吨。上述砼单价是以合同签订如海螺水泥PO42.5的水泥挂牌价为基准,若水泥每涨跌10元/T,则砼单价相应增减3元每立方米。其他原材料如遇浮动,混凝土价格作相应调整。如需泵车单次方量少于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在内,加出泵费500元。2017年6月15日,使用方甲方***、供货方乙方世纪达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就***指定江苏华泰路桥公司2016年六合区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工程所需预拌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甲方需砼低于8立方米每车时,按不足量支付给乙方20元每立方米运输成本,甲方浇铸时间超1.5小时每车时,乙方另收10元每立方米的泵送成本,甲方一次浇筑低于50立方米时乙方不提供泵送。甲方在每次砼浇筑接近结束前,应明确通知乙方补砼量,乙方不予二次补方,否则甲方承担乙方200元每车的运输成本。混凝土单价按照同期南京市六合区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下浮6%结算(距离在15公里范围之内)。超过15公里的每5公里加价10元每立方米,泵送机械费另加20元每立方米。价格为砼入模价,甲方对砼有特殊技术性能要求的价格另议,若有砂浆,以同标号砼单位结算。若有早强15元每立方米,抗冻增加15元/立方米,微膨胀增加20元每立方米,细石增加15元每立方米,抗渗P6加10元每立方米,P8加15元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溶重2.30—2.35吨。上述砼单价是以合同签订如海螺水泥PO42.5的水泥挂牌价为基准,若水泥每涨跌10元/T,则砼单价相应增减3元每立方米。其他原材料如遇浮动,混凝土价格作相应调整。如需泵车单次方量少于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在内,加出泵费500元。2017年6月30日,双方另行签订《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约定就***指定的阳山道路工程所需预拌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甲方需砼低于8立方米每车时,按不足量支付给乙方20元每立方米运输成本,甲方浇铸时间超1.5小时每车时,乙方另收10元每立方米的泵送成本,甲方一次浇筑低于50立方米时乙方不提供泵送。甲方在每次砼浇筑接近结束前,应明确通知乙方补砼量,乙方不予二次补方,否则甲方承担乙方200元每车的运输成本。混凝土单价按照同期南京市六合区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下浮6%结算(距离在15公里范围之内)。超过15公里的每5公里加价10元每立方米,泵送机械费另加20元每立方米。价格为砼入模价,甲方对砼有特殊技术性能要求的价格另议,若有砂浆,以同标号砼单位结算。若有早强15元每立方米,抗冻增加15元/立方米,微膨胀增加20元每立方米,细石增加15元每立方米,抗渗P6加10元每立方米,P8加15元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溶重2.30—2.35吨。上述砼单价是以合同签订如海螺水泥PO42.5的水泥挂牌价为基准,若水泥每涨跌10元/T,则砼单价相应增减3元每立方米。其他原材料如遇浮动,混凝土价格作相应调整。如需泵车单次方量少于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在内,加出泵费500元。
2019年11月2日,世纪达公司、刘成喜、项远宽签订《江苏世纪达与南京嘉磊混凝土往来款汇总》,内容为***3137619.91元,同时备注***在联河讯公司工程量达不到该金额时,超出部分由联河讯公司承担。
诉讼中,1、***主张A区消防工程款下浮9%金额为2433178.85元,A、B、C、D四个区消防工程款下浮9%金额为4421698.86元,系向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询问得出,该审计已经结束,但是因各方未交纳审计费用,该分公司不予出具书面结果。**公司称也向该审计机构进行询问,审计机构回答**公司根据图纸审计,A、B、C、D四个区消防工程金额为4520741.04元,根据合同约定也应该下浮24%。刘成喜、世纪达公司认为审计机构没有出具书面材料,不应对此予以认定,也未向审计机构核实。联河讯公司称公司已经被受理破产清算案件,且与**公司之间的仲裁案件正在进行,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一年左右,现另行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2、刘成喜、世纪达公司提出双方签订了《江苏世纪达与南京嘉磊混凝土往来款汇总》通过混凝土冲抵3137619.91元,***认为没有提供具体的票据,不予认可,核对后认为只有2581412.66元。刘成喜、世纪达公司认为***核对的量没有问题,但是不同工程需要加价和其他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世纪达公司与嘉磊公司的结算,***共销售和冲抵混凝土款金额3077638.82元。另外,刘成喜、世纪达公司通过联河讯公司付款30万元,该部分款项应算作已付款。***认为该款项系借款,不应计算在已付款中。联河讯公司称该300000元系联河讯公司给付**公司的工程款。2017年1月24日,***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到人民币叁拾万补发联河讯工资。同日,刘成喜在下面书写同意支付叁拾万元,利息***承担。3、***认为根据自己的计算,混凝土冲抵款项共计2581412.66元,即使如此,该冲抵款不能仅仅冲抵案涉工程,还应冲抵其他工程,应按照比例计算冲抵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此,***提供如下证据并进行说明:2018年2月4日,刘成喜出具《证明》,内容为在联河讯公司厂房项目施工的消防工程施工工程款,是以嘉磊公司砼销售款冲抵,承包人***已售砼款一百七十九万五千六百九十二元五角(具体数据以陈美玲会计与嘉磊公司张华经理结算确认为准)。我公司因收据暂时无法开具,请嘉磊公司先予开具发票给***,以便及时回收该砼款。2月8日,***垫付开票费用42608.82元,垫付混凝土材料石子款25000元,其他项目工程刘成喜拖欠***工程款326390.11元;***在联河讯公司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共计9625702.28元,具体包括以下项目工程及对应工程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1459898.8元(1、A、B、C、D四个区的消防工程工程款4421696.86元;2、A区地下室耐磨地坪工程的工程款69862元;3、南京联河讯1#厂房门厅中空处不锈钢玻璃扶手和走道顶面防水腻子工程的工程款192314.82元;4、南京联河讯厂房楼梯不锈钢管扶手工程的工程款77230.23元;5、外墙涂料工程的工程款3404697.57元)。**公司认为,这些项目的款项均不是与刘成喜签订的合同,有的是和中郡公司签订的合同,有的是和联河讯公司签订的合同。刘成喜、世纪达公司认为混凝土款只能和刘成喜、世纪达公司对外分包的工程,***提到的其他项目工程款326390.11元及***在联河讯公司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共计9625702.28元,与刘成喜、世纪达公司无关,不应该冲抵混凝土款项。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承诺书》、《江苏世纪达与南京嘉磊混凝土往来款汇总》、《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公司将承包联河讯公司的A区消防工程违法分包给刘成喜,刘成喜以世纪达公司名义另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违反了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认为合同加盖**公司项目部印章,系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章系**公司的项目部印章,且签订合同的曾庆喜系刘成喜的工作人员,本院不予认定该合同系***与**公司所签。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但过错不在***,系发包人联河讯公司资金出现问题,进而导致工程无法继续,***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已经施工的工程款。***请求给付工程款金额的依据系从审计机构询问后的价格,**公司庭后也进行询问,双方价格一致,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院认定A、B、C、D四个区的消防工程共计4421698.86元,其中A区消防工程的金额为2433178.85元。参照**公司、联河讯公司签订的合同,本院依法酌情认定A、B、C、D区消防工程工程价款可下浮9%,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下浮9%的情形下,A区消防工程为2214192.75元(下浮后)。**公司认为应该下浮24%。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方式为执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的通风、安装项目决算的总价下浮24%”,该约定系通风、安装项目,并非消防工程,该辩称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信。刘成喜、项远宽签订《江苏世纪达与南京嘉磊混凝土往来款汇总》,其中***混凝土记载为3137619.91元。事后刘成喜、世纪达公司以“有合同的按照合同执行、没有合同的按照《承诺书》执行、没有合同的在《承诺书》之前的按照从嘉磊混凝土的提货价”的原则计算***实际冲抵工程款的金额为3077638.82元,刘成喜、世纪达公司计算的金额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在以混凝土冲抵工程款的时候,自行垫付了开票费用及石子款,该部分款项应予在冲抵的混凝土款项中予以扣除,共计67608.82元(42608.82+25000),扣除后金额为3010030元。**公司认为该金额应该先冲抵A区消防工程的款项,***认为应对刘成喜、世纪达公司欠付***的所有款项按比例冲抵。本院认为,双方以混凝土款项冲抵工程款必须限于刘成喜、世纪达公司分包给***的工程范围内,且为联河讯公司发包的工程,现***从刘成喜、世纪达公司分包的工程为A、B、C、D四个区域的消防工程,本院依法酌情认定混凝土款项仅冲抵A、B、C、D四个区域的消防工程。另外,***称从项远宽处借款300000元,该款项刘成喜、世纪达公司、联河讯公司均认可冲抵工程款,本院认定为已付款,因该款项未指向特定区域,亦应以比例计算分配至A、B、C、D四个区域消防工程的已付款。以此计算,已付A区工程款为1821448.10[2433178.85/4421698.86*(3010030+300000)]元,未付款为392744.65(2214192.75-1821448.1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公司、联河讯公司未举证已付款情况,**公司应对此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联河讯公司应对此及自起诉之日至破产清算受理之日即2020年8月26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92744.65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未付款的连带责任);
二、确认被告南京联河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392744.65元及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未付款的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6624元,被告江苏**矿业有限公司、南京联河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6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俊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