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607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北京宏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8号楼1**20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北鼎聚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建设南路街道办事处朝阳大街777号****国际2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鹏。
第三人:江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东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岳在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宏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河北鼎聚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江苏**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