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瀚森园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2民初2533号 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陵阳街道上庄社区东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MQFG6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102060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道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2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82904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瀚森园林有限公司、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日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