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瀚某某有限公司、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6068号之一 原告: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经济开发区城阳北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77102060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道50号K-Park商务中心1号楼12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82904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鲁1122民初6134号案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本案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鲁1122民初613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