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办事处与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3412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上海路1号。
负责人:朱用军,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文,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办事处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磊
人民陪审员  齐桂荣
人民陪审员  邹建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