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991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顾善琴,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顾善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苏0991民初5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584121.95元以及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顾善琴对被告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对登记在被告**、顾善琴名下的位于盐城市区青年苑4幢504室房产、盐城市区人民中路188号飞驰新天地广场2幢1602室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债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有权按全部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701元,依法减半收取4851元,由被告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顾善琴负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顾善琴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仅查询到被执行人**、顾善琴名下在盐城市区青年苑4幢504室、盐城市区人民中路188号飞驰新天地广场2幢1602室房地产,该房有申请人及谢立拓抵押,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8年9月6日进行了查封,由于该房产无法处置,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且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其他房地产、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代理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成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