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91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支行,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泰山路软件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区人民中路**飞驰新天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区。
被执行人顾善琴,女,1976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一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顾善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支行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991执360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为华
审 判 员 周洪庆
代理审判员 缪大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