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油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苏油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822号
原告:江苏苏油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三河镇三油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嵇康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Y,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海陵南路西侧、规划路北侧(商务一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由凤。
原告江苏苏油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油公司)与被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
苏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暂计人民币65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鼓楼南路(姜高路-健康大道)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施工内容及总承包服务、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服务。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79927643.06元(单价合同)。该工程于2017年3月6日开工,2018年1月25日竣工。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对该工程的结算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1月8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为“最终审定金额65744365.39元”。但该审计造价遗漏了原告完成的两项工程项目,一是图纸内永寨河桥挡土墙项目,二是图纸外新增加的污水管道项目。经原告核算上述两项工程项目造价约为人民币65万元。被告对原告实际已经完成了上述两项工程项目无异议,并且到现场进行了查看确认,但以该工程项目复审结果已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必须根据2021年的新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无奈之下,原告只能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中法[2021]74号《关于调整和指定全市法院涉大健康产业案件及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试行)》,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顾嘉辉
书 记 员  陆艺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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