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菀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中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3356号
原告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当事人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鼎砼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马志敏
书记员  卓 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