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菀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691495687,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皓。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11日生,住**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苏1302民初7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华城20幢3**106室、宿城区阳光花园一期1幢403室、宿城区隆城***11幢304室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应在收到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