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184号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0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972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调解书的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