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万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世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世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3民终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胡居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个人财产范围内赔偿孙加梅、胡超、胡红侠、胡恒云各项损失451673.97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3134元);高礼平对上述赔偿款中胡居让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26元,鉴定费4600元,由胡居让、高礼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5元,由孙加梅、胡超、胡红侠、胡恒云负担155元,胡居让、高礼平负担1600元。因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其消费。
4、同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暂有执行款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北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