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6914998X1,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南侧576号(宿迁斯耐克企业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沈万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百堂。
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67122K,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机电学院到期债权180万元。申请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机电学院的到期债权18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甄秋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彦佼
书 记 员 尚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