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与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沈宇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03民初1464号
原告: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负责人:沈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宇,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8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沈宇、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