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民辖62号
原告: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72015237B。
法定代表人:周炜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宝,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佳俊,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工业集中区(梧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705270957。
法定代表人:孔秀宽。
原告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江***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新建上海大功率机车检修基地转向架检修库面漆、防火涂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地点在上海市南翔编组站老机务段内。2013年9月,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经概算,归属原告的工程款合计为人民币4,179,748.75元(以下币种同),现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尚欠工程款2,179,748.75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从本案系争《施工合同》的内容看,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建设工程分包协议,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9年7月10日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0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从系争《施工合同》的约定内容看,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系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故本案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佳玉
审 判 员
沈旭军
审 判 员
刘 敏
书 记 员
邵璐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