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人江苏宁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宁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中和桥30号38幢一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浙江省,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江苏宁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桥公司)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雨板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宁桥建设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35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1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限制消费令,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贲伟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6月20日、2018年7月3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分别进行了多次查控,根据反馈结果,其名下账户余额过少。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4.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xx街道xx号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并未居住在该地。
6.2018年3月24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8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命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18年8月6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江苏宁桥建设有限公司谈话,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予以恢复执行,申请人宁桥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葛晟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