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

***与杨守臣、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02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9月14日生,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3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新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款1019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