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302执115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9月14日生,住宿迁市湖滨新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3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高新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万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存款10197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