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民初9690号
原告: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春江花苑A4-6号。
法定代表人:钱兵,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市顺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羊城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吴绣珍,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顺隆**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立案,原告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宗卫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