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497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钱兵。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69317.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69317.2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69317.25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5260元,减半收取1263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由张鑫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07951.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25480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于2019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3个财付通账户、1个支付宝账户,于2019年11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4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1年。被执行人仅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但未能实际扣押。
4、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辆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