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久全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终1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炳龙,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钱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安,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万久全,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被告:王长法,男,196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原审第三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万久全。
原审第三人: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顾清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星,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恒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万久全、王长法,原审第三人南通万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汇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93元,减半收取5746.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刘丽云
二〇一九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倪佩佳
书记员何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