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敏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柳,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科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华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中兴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东华。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科建建筑加固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兴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锦华
审 判 员 瞿廷英
审 判 员 曹海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晓明
书 记 员 周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