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恢1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8347566219,住所地海州区海昌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何艳。
被执行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72465633R,地址海州区苍梧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张志亮,男,1966年5月11日生,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生,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陈静,女,1985年12月28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志亮、***、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8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志亮、***、陈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自2021年8月6日起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志亮、***、陈静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且已进入拍卖程序。以上执行过程及进度均已及时向申请人告知。2022年4月19日,因被执行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志亮、***、陈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经穷尽执行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2年4月1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健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高 旭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竞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