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887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立东、王玮,江苏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2105-2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全、张玮,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程真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银,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翊轩,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2021年12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钱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