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6号龙河大厦二期工程2105-2108。
法定代表人:张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全,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文,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广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洲,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广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1498.5元,由上诉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文元
审 判 员 丁燕鹏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文晓
书 记 员 李绣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