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千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47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新浦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千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5月11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纪娟,女,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06月20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03月05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02月23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01月18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01月11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1年05月0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千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于已查封的被执行人不动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路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