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财保121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申请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150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蔷薇小区幽园12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丘号187048-1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千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蔷薇小区幽园12号楼2单元201室房产(丘号187048-15)。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葛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