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483号之一
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2471320R,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墅新3**国道武宜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明源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THNPQ2Y,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街道红菱村委***东。
经营者:***。
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明源钢管租赁站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明源钢管租赁站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明源钢管租赁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明源钢管租赁站的起诉。
审 判 员 胡 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