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483号之三
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2471320R,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墅新3**国道武宜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1373705043,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东环一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45元,由原告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哲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