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民初5312号
申请人: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2471320R,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墅新312国道武宜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97900534R,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武青北路1号5。
法定代表人:缪彦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
申请人常州中铁一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23万元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