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2民初2237号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西涧中小企业园新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597054358。
法定代表人:詹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901号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7249491XD。
法定代表人:**元,职务不祥。
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由原告滁州市炬基节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