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执1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泰州仲裁委员会(2022)**字第139号裁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旭
审 判 员 李 霖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