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0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凯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42号318-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凯航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10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